全国法院减刑、假释、暂予监外执行信息网
说明:
1、根据法律规定,死刑缓期二年执行罪犯及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、假释案件,由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高级人民法院审理;有期徒刑罪犯的减刑、假释案件,由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审理。因此,辖区内无监狱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全部基层法院没有减刑、假释案件审理任务,无减刑、假释案件信息上网公示。

2、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在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前,对于符合条件的罪犯可依法作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。因这类案件数量少且分布不均,故不少基层法院、中级法院较少或未办理这类案件,从而较少或无此类信息上网公示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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